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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市监函〔202446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电梯行业协会,相关单位:

《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447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4-01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1       

合肥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电梯自行检测行业诚信自律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包括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以及自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在我市是否依法依规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业务活动,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对许可管理、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自行检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情况等625个评价项目(见附件),分别进行评价计分。记分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培训考核、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核查等工作,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评价项目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进行累计量化记分。每次记分时应当由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对记分情况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对记分情况有异议,可现场向工作人员陈述理由和提交相关事实。工作人员不予认可的,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年度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按记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单位;90分至75分(含)的,为B级单位;75分至60分(含)的,为C级单位;60分以下的,为D级单位。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等级评价结果,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A级自行检测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鼓励,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在下年度安排1次市级监督检查。

B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强指导帮扶,助力提升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等级,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在下年度安排2次市级监督检查。

C级自行检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3次监督检查。

D级自行检测机构,列入重点单位监管,约谈自行检测机构负责人;督促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下年度安排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记分工作,并按季度将记分结果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记分情况,对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在官网公布。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梯自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以信用评价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电梯自行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监督,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1231596366电梯公众监督平台等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坚持监管为民的理念,评价活动不得向电梯自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